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 号)的相关规定,近期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为支持主机厂整车销售、促进汽车经销商业务发展以及终端用户购车,公司吸收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存款,以补充信贷投放所需资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1.经济性质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橡胶制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黑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法定代表人:赵红
4.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
5.注册资本:187128.54 万元人民币
6.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组织
(二)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1.经济性质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经营范围:载重汽车、专用汽车、重型专用汽车底盘、客车底盘、汽车配件的制造和销售;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会议会展服务;机械设备加工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法定代表人:岳文鹏
4.注册地:山东省济宁市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6.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组织
(三)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1.经济性质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多缸柴油机58.82kW<功率≤339kW汽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非车用、发电机组、发动机配件及上述产品的技术服务;专机、工装及刀量辅具制造;建造:电站(除核电站);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发:发动机、发电机组及零部件;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制造:铸铁件,有色金属铸件,铸造设备;服务:铸造模具设计及制作;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胡志磊
4.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5.注册资本:193088.38 万元人民币
6.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组织
(四)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
1.经济性质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法定代表人:张凡勇
4.注册地:山西省大同市
5.注册资本:25520.79万元人民币
6.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组织
三、定价政策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相关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公司9月11日吸收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存款5亿元,9月12日吸收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存款4亿元,9月18日及26日分别吸收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存款4亿元、5亿元,9月18日分别吸收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存款2亿元,以上单笔金额高于本公司 2024 年 6 月末资本净额的1%,属于单笔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情形。
五、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吸收股东存款的议案,以上交易金额在上述议案之内。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吸收存款的合作,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业务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相匹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